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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对睿渊学堂提出的“八条建议”作出重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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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11日,由睿渊学堂工作委员会主办的“新常态下:金融改革创新与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在睿渊学堂接待中心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睿渊学堂工作委员会主席张梅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军扩,国务院侨办原副主任张伟超,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郑新立,国务院参事陈全生,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国家统计局原总经济师姚景源,国务院研究室司长陈文玲,工信部企业局副局长吴义国,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党委书记何德旭,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巡视员何山,中国光大银行原副行长单建保,睿渊学堂秘书长何政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研究会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王卫国,北京大学法学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蒋大兴,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施建淮,商务部原司长刘万忠,中国民营企业联合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楼增泉,全国劳动模范、广东省人大代表、汕头粮丰集团董事长郑永钊,凤凰科技集团董事长高文枢,北京臻美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惠珊,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帆等老同志、专家学者、部分民营企业代表共60余人。

      大家认真学习中共十八大和今年“两会”精神,紧扣“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三个战略目标分析经济形势,着重讨论在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如何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问题,形成了若干共识。这次研讨会遵照中央的“八条规定”,开得十分紧凑、十分简朴。在座谈会上,张军扩同志作了“促进金融改革,妥善处理因互保互联带来的企业经营危机”的报告。郑新立同志作了“金融改革创新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的四大机遇”的报告。魏建国同志作了“金融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的报告。庄聪生同志作了“金融改革不到位、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报告。何德旭同志作了“互联网金融”的报告。单建保同志作了“银行互联网创新”的报告。陈文玲同志作了“金融改革与企业改革,参与国际金融改革与深化国内金融改革”的报告。陈全生同志作了“草根企业需要草根金融”的报告。王卫国同志作了“民间蕴藏着极大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智慧”的报告。何山同志作了“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使我们金融改革得到创新,民营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的报告。蒋大兴同志作了“如何解决困境企业需要的金融融资问题”的报告。施建淮同志作了“金融改革与资本账户开放”的报告。张伟超同志作了“重视民间借贷和互保联保现象,防犯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高风险”的报告。 何政清同志作了“深化改革、坚定信心”的报告。刘万忠同志作了“引导、保护、规范民间投资”的报告。楼增泉同志作了“排除障碍,为实现市场配置资源而努力”的报告。周帆同志作了“用分离方式解决因联保而受影响的优质民企”的报告。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紧紧围绕中小企业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实际,深入剖析了以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凤凰科技集团等一批民营企业在融资问题上遇到的融资难融资贵以及融资风险造成一批民营企业陷入了资金困境等案例,分析了当前金融行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并就金融体制进一步改革创新、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与会同志的意见,会议形成了“关于金融业如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八条建议”。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睿渊学堂主席张梅颖代表睿渊学堂以及与会专家学者,将“八条建议”呈报给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审阅。现将会议主要成果综合如下: 

 

关于金融业如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八条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不断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对扩大内需、改善投资结构、降低政府债务、释放民间储蓄、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等,都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最近,我们在各地调研中发现,当前影响民营经济发展和民企融资的主要障碍,除了过去所反映的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负担过重、侵犯民间投资合法权益、现行政策法规和体制上的缺陷等老问题之外,民企在融资过程中因互保联保,导致优质企业债务缠身,企业面临破产的现象也凸显出来。综合起来看,金融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在某些方面相互脱节,金融的宏观调控很难达到预期目标。二是资金价格管理体系还不完善,价格扭曲问题依然突出。三是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插手金融市场。四是金融监管存在不协调问题。现行的监管体制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混业经营逐步兴起,多家监管职责不清,信息交流不畅,互相扯皮现象增多,造成监管冲突甚至监管中空。五是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还不畅通。六是高利率导致企业财务成本大幅上升。七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存在盲目性,导致银行不良贷款上升。八是金融开放进展迟缓,民间金融活动还不活跃。

这些问题,势必影响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八条建议:

第一、要加快银行体系改革的市场化进程

(1)、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一方面,依赖国家真正的经济实力。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一些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最近“沪港通”证券交易开通了,使人民币可以投资以香港为中心的国际证券市场,外资也可以通过香港投资内地市场,这就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另一方面国家要有稳定、自由的投资环境。行政过度干预甚至任意更改规则,人民币国际化会受阻。

(2)、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现在贷款利率已经实现市场化,存款利率也要放开,才能倒逼银行业改善服务质量,这才是银行业规避风险、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由之路。

第二、要进一步打破垄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充分引入市场竞争,允许更多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发展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动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发展。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股权投资基金、民间资产管理等新兴金融业,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我国,创新活力是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本能,充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经济转型过程中应该也必须做好的一件事情。

第三、要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目前金融机构已经实行混业经营,没有必要再搞分业监管。建议“银证保”三个机构合并成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再下设几个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监管。另外,对于不同行业,监管的幅度也该有所不同。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依据不同金融产品的特点,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这轮股市的暴涨暴跌过程,监管部门负有很大责任。监管者必须有明确职能定位,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要始终把握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大方向

(1)、强化金融与实体经济互利共赢关系。应摒弃损害实体经济利益、片面追求金融自身发展的经营理念和做法。

(2)、将有限的信贷资源投放到重点建设工程、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促进实体经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发展。

(3)、改进服务。围绕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降低营运成本,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快捷度。

(4)、规范收费。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

(5)、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和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探索绩效考核和评估信息面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发布的渠道、形式和范围。对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绩效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要努力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1)、加强和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保持金融平稳运行,防止资金供求失衡以及流动性变化无常冲击和影响实体经济。

(2)、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防范利率长期“双轨”和“倒挂”导致资金“脱实向虚”、金融“脱媒”现象的发生。通过适当缩小银行存贷款利差方式,使金融还利于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引导资金回归体制内金融。

(3)、进一步完善汇率制度。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

(4)、实施差异化的金融和监管政策。通过有松有紧、张弛有度的差异化金融和监管措施,以政策引导,促使各金融机构有保有压,倾斜资源。

(5)、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机构建设。

第六、要大力拓展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1)、打破国有资本对金融的垄断。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通过金融适度竞争,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2)、进一步开放股票和债券一级市场。建议股票债券发行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登记制”,并将“发行”与“上市”分开。应加强对证券发行、交易全过程的监管,并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3)、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按照“国有主导,大、中、小共生”原则,大力发展民营小型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为实体经济提供就近服务、特色服务,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4)、开拓创新。应借鉴国外一些社区银行的成功经验,试办“主银行制度”下的中小企业银行,组建我国政策性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大力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金融机构”建设。

(5)、大力发展金融中介组织。通过组建民营资本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和评级机构等各类中介组织,为实体经济筹集资金。 

(6)、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七、要切实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尽快出台《放款人条例》、《商业银行法(社区银行补充条例)》和《社区再投资法》,为相关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规范市场准入。对相关金融主体的资质、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等做出严格规定,防范泛金融化倾向的大量发生。

(3)、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规定相关自然人和法人机构的经营地域、市场定位、业务范围、经营规模、资金投向等,促其依法经营。 

(4)、加强金融监管。相关法人机构对存款人或者其它客户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损失的不同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立退出机制。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必要时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可给予相应救助。

(6)、建立银行业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第八、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中央要加强对地方的分类指导。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创新中的作用。

(1)、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地方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领导,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3)、搭建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大力拓展企业发展的资金渠道。

(4)、培育地方资本市场,不断扩大地方社会融资总量。

(5)、在坚持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情况下,授权地方政府对法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放款人实施金融监管,建立金融预警通报和会商制度机制,进一步防范地方金融风险。